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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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1〕3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22803161)。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顺德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顺德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解决民生实事入手,引导和支持农贸市场稳步推进升级改造工作,规范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 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以往统计名称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资金,分为整体建设改造奖励资金、重点区域专项改造奖励资金、规范化管理奖励资金和标杆示范奖励资金。

  整体建设改造奖励资金指对2023年6月底前按照顺德区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改造标准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重点区域专项改造奖励资金指对2023年6月底前按照顺德区农贸市场重点区域专项改造标准完成重点区域建设的农贸市场,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规范化管理奖励资金指对通过佛山市升级改造验收或顺德区整体建设改造验收后,2024年6月前按照顺德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的农贸市场,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的奖励资金。

  标杆示范奖励资金指对2023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升级改造或区级整体建设改造,具有代表性、能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的重点市场,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顺德区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改造标准、顺德区农贸市场重点区域专项改造标准、顺德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标准、顺德区农贸市场标杆示范评定标准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上述标准作为验收要求。

  第四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农贸市场设施、设备改造以及智能化建设,包括建安工程费以及设计、招投标等升级改造相关费用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顺德区财政相关资金管理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整体建设改造、重点区域专项改造和规范化管理分别设定评定指标及对应分数,划定基准分数线,达到基准分数线为完成改造和管理达标。标杆示范农贸市场根据顺德区农贸市场标杆示范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七条  完成整体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对应相应类别最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升级改造奖励:

升级改造 类别

农贸市场改造的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最高整体建设改造奖励金额 (单位:万元·个)

一类

3000 及以上

60

二类

2000(含)-3000(不含)

50

三类

1500(含)-2000(不含)

40

四类

1000(含)-1500(不含)

30

五类

500(含)-1000(不含)

20

六类

500 以下

5

  第八条  重点区域专项改造奖励分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专项奖励、活禽档禽流感防控专项奖励、熟食档食品安全专项奖励、鲜肉冷链储存专项奖励、计量器具“四统一”专项 奖励。本项改造实际投入低于奖励最高金额的,按实际投入给予奖励。

  完成活禽档禽流感防控改造的,按活禽档数量一次性给予最高1万元/档的奖励。

  完成熟食档食品安全改造的,按熟食档数量一次性给予最高0.5万元/档的奖励。

  完成鲜肉冷链储存改造的,按配置保鲜柜的数量一次性给予最高0.2万元/台/档的奖励。

  完成计量器具“四统一”改造的,按统配计量器具的数量一次性给予最高0.05万元/台/档的奖励。

  第九条  达到顺德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标准的对应相应类别最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升级改造奖励,由市场方专用于激励市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规范化管理类别

农贸市场管理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规范化管理奖励金额 (单位:万元·年·个)

甲类

2000 及以上

10

乙类

2000 以下

5

  第十条  对完成整体建设改造、重点区域专项改造、规范化管理的农贸市场申请奖励的,按实际所得分数计发奖励资金,计算公式为:所得奖励=(所得分数/100)×对应最高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完成市级升级改造或区级整体建设改造,具有代表性、能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的重点市场,给予每个市场奖励标杆示范奖励资金50万元。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根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进情况以及区财政资金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奖励资金安排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十三条  完成升级改造后,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 原则,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入方(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的业主、开办者、实际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户等)可同时申请整 体建设改造和重点区域专项改造两个奖励项目,也可以单独申请整体建设改造奖励项目或重点区域专项改造奖励项目中的子项目。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通过佛山市升级改造验收或本办法的整体建设改造验收后,在下一年度可以申请规范化管理验收。规范化管理验收每年限一次,应与上一次申请间隔9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属于佛山市升级改造目标的农贸市场应申请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奖励办法》的奖励项目,可同时申请本办法的重点区域专项奖励和规范化管理奖励,但不能申请本办法的整体建设改造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整体建设改造验收或重点区域专项验收的,由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入方提出申请,报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初审同意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验收。对验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农贸市场,允许在升级改造未达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重新申请验收仍不达标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规范化管理验收的,由农贸市场管理方提出申请,报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初审同意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当年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验收情况确定拟奖励名单及金额,并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由该局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列入奖励名单,并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照1∶1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再由区财政与农贸市场所在镇(街道)按照应承担的金额比例进行清算上缴。

  第二十条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奖励办法》规定由各区承担的奖励资金,也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照1∶1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镇(街道)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奖励方案并配套奖励资金,推动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奖励对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